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>有关规定的决定

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>有关规定的决定

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12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《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〉有关规定的决定》。根据决定,实行注册制,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,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决定自明年3月1日施行,期限为两年。

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董登新认为,落实“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”任务,涉及证券法相关制度的调整。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,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,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,认真总结经验教训,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,需要一个过程。

董登新则认为,这次会议的审议表决的通过,实际上是对注册制改革的提速,证监会内部也呼吁希望加快注册制改革,帮助证监会减政放权,压缩权力行使空间。另一方面国务院也希望加速注册制改革,此外股市本身也有这种需求。

对于股市的影响,实施注册制后,股市供应增加、估值稀释,也将促使市场由过去的概念炒作转向价值认同。具有优秀业绩的上市公司将会继续受到资金追捧,而原来被市场爆炒的概念股将迎来可能的大调整。

政策落地后,国内的互联网企业,尤其是创业公司以及从海外市场回归A股的中国概念股都将受益。

证监会详解注册制改革审核理念和目标

针对注册制改革,证监会市场部主任霍达12月25日说,注册制改革后监管部门的审核理念是改革重点,在注册制实施后,监管部门不再对发行人背书,企业业绩和价值由投资者判断和选择,与之配套的会相应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通过监管制度安排和严格执法,来保障发行人履行诚信责任,以确保中介机构履行把关责任。

这一套安排将在国务院决定后证监会层面出台一系列的部门规章,重点内容就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其中,注册制是循序渐进的过程,发行价格和节奏不会一步放开。

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,注册制实施的目标在于监管层不再管控发行价格和节奏,这不是遥遥无期的目标。

此前报道:证监会主席肖钢:实施注册制改革需于法有据

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21日说,现行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度,是由证券法确立的,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,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。

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,肖钢就《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〉有关规定的决定(草案)》作出说明。

肖钢说,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,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重要任务。

他说,为解决注册制于法有据的问题,证监会在与有关方面沟通的基础上,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《关于提请启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请示》,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证券法有关规定,解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。

相关授权决定草案已于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,并于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
肖钢说,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,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,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,完善信息披露规则,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审核,报证监会注册生效。

“股票发行时机、规模、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,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、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。”肖钢说,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、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,强化事中事后监管,严格处罚欺诈发行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,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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